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0104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超对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清算组,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村路西、22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为祝辉,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经营范围:燃气汽车加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公司股东为李超和郑州中油恒燃石油燃气有限公司,李超持股比例为30%,郑州中油恒燃石油燃气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豫0104民初10906号民事判决,解散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7月13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清算组的单位应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对申报主体进行摇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清算组。
五、摇号时间、地点
本院定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202法庭进行摇号确定本案管理人。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国昌、赵书丹
联系地点:本院108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3688288
监督电话:0371-63688161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