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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未欠钱未用钱,却成了被执行人?法官提醒:担保人不能随意做,提供担保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1-09-15 10:26:38


未借钱

也未用钱

却成了被执行人?

原因竟然是

在他人借款合同中

做了担保人





【案例】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李某奇、毛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到期后还款,王某将李某、李某奇、毛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管城法院,并经管城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李某奇归还王某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

随后在执行过程中,管城法院执行一大队中队长白文才团队穷尽执行手段,最终在被执行人也是担保人李某奇处执行到位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




在以上案例中,李某奇未使用该笔借款,但其作为担保人仍然要承担还款义务。在法院日常执行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每个担保人都觉得很委屈,认为只是提供了担保,为什么却成了被执行的对象?

     

管小诺 法晓言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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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责任。下面我们根据《民法典》来讲述一下担保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出于朋友关系,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有担保人用财产为他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以人作为担保的。现实中,当借款合同形成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经济条件好的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实现保证合同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在第六百九十一条中,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大家在保证合同中,还要注意保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导致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一样。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任何一方或者两方同时承担还款责任。在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在该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还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

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想要帮朋友做担保,一定要谨慎。即使要帮朋友做担保,也要慎用“连带”二字。否则,当你朋友无法偿还借款时,你就是法院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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