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买房贷款是最热门的话题,加之郑州可以“组合贷”买房了!6月17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代书胡同社区“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站,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买房贷款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称,2008年6月19日,被告谢某、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268000元,期限30年,贷款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凭证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
2008年6月20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款义务,但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借款人谢某连续1期、累计24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贷款,并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故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归还原告贷款余额241348.52元,积欠利息893.6元(暂计至2014年3月26日)及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512元;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谢某名下位于郑州汴路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6月17日上午,管城法院航东巡回法庭在代书胡同社区“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站审理此案,代书胡同社区的部分市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被告谢某累计逾期24期,符合合同约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谢某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律师费我不应当承担。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贷款她在起诉后全部还清了。目前她无还款能力,希望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以将剩余贷款全部还完。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称,2013年9月30日工商银行扣划了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保证金2540元。对律师费有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谢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9990.67元及自2014年5月21日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公司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对被告谢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于2014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工商银行律师费10000元;原告工商银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76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庭审结束后,主审该案的审判长申茜说,不还月供,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买房贷款人全额偿还贷款,逾期不还月供,贷款人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对以后再次申请贷款会增加难度。所以在此提醒广大买房贷款人,一定要按时还款,以免引起纠纷,并造成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