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下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陇海巡回法庭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搬到了保险公司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
去年12月13日,在郑州市文兴路与鼎瑞街交叉口,张先生驾车与骑电动车的何女士发生相撞,致使何女士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张先生所驾车辆系刘女士所有,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何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管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先生、刘女士、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349.3元。
法庭上,何女士委托代理人、张先生、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针对何女士诉求,张先生认为,其起诉过高,他在保险公司买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他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据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经过40余分钟的开庭审理,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11月29日前赔付何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8000元,并退还张先生垫付的医疗费3100元,何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之所以顺利开庭并调解,得益于我们事先做的大量工作。针对交通事故纠纷的特点,我们加强与各大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通过走访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针对交通事故纠纷存在的实践层面、法律层面等多方面问题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再通过巡回开庭,促使纠纷快速化解。”管城法院陇海巡回法庭庭长罗国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