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管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2744243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李某作为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判决生效后,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向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宝马牌轿车三辆,房产一处,另有多个银行账户,并且在执行期间有账务往来。2014年1月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后李某出具还款计划被提前解除拘留,但其至今仍未按照还款计划执行。
经查,李某多个银行账户被本院冻结,已被扣划207000元至法院账户。李某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已被抵押,其自供将抵押款用于被告公司。为隐匿财产,在2011年6、7月份以150万元的价格全款购买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二手房产后,虽经原房主及房产中介多次催办,其至今未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房主契税和维修基金无法退还,现李某已入住该房屋,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显示买受人仍为原房主,致使本院对该房产无法予以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义、量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