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管城法院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的案情为:2014年10月4日早上7时10分许,郭某(男,24岁)骑电动自行车沿东明路与城北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该路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王某(女,71岁)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被送往郑州市仁济创伤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并做了右侧股骨头置换手术,王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4000余元。由于郭某一直拒绝支付医药费,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7000余元。
开庭前,为促使双方和解,承办法官及两位人民陪审员组织王某及郭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开始时,郭某称自己要请律师,要求延期开庭。由于其未在举证期限及开庭前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且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对其要求不予准许。郭某便称自己心脏不舒服,无法开庭,随后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靠在椅子上不再说话。后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来到审判庭后对其进行了血压、脉搏、血糖等检测,结果均显示正常,但当医护人员询问郭某日常身体状况及身体有哪些不舒服时,郭某突然站起来倒在地上,医护人员在对其做心电图检查时,郭某故意憋气,不配合检查。医护人员多次劝说,才勉强做了心电图检查。经检查,确认郭某身体无问题后,医护人员便离开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对郭某进行耐心细致地劝说,希望他如果身体的确不舒服,可以提供电话联系其家人,并希望他坐在椅子上休息,均遭到郭某拒绝,郭某坚持躺在地上不说话,躺了两个小时之久。期间法官、人民陪审员多次劝说其申请延期开庭需要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活动,郭某这样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及法庭活动,可能要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措施,郭某不但不接受教育,反而表示乐于接受法院拘留,并拒绝从地上起来,在无法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延期开庭,不参与正常的庭审活动。鉴于郭某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拒不悔改,管城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其送到管城区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