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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却未及时告知当事人 管城法院判律所赔4.7万

  发布时间:2015-04-30 10:46:23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因在领取判决书后未及时将判决书给送交被代理人李某,导致李某赢了官司,却因超出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而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给李某的损失。

    李某诉称,2010年6月21日,他委托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王某作为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他和彭某欠款纠纷一案的诉讼。2013年7月份,李某向陈某、王某询问案件结果时,被告知案件早已结束,并将判决书邮寄给了原告。在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他的申请已超期限,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后,李某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欠款金额467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邮寄费986元。

    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辩称,被告在代理原告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及生效后多次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委托原告朋友通知原告,但原告每次都推脱不领取判决书,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指派陈某、王某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应及时告知原告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送交原告,由于其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李某47780元,并支付以46794元为基数的利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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