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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多措并举推进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发布时间:2015-05-05 17:17:46



    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的首个工作日。当天,管城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共接待当事人91人次,对于咨询立案登记制相关内容予以解答,并当场对45件案件登记立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后,管城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采取了多项配套措施,确保立案登记制在管城法院能够顺利推行。

    首先,管城法院组织诉讼服务大厅全体成员认真学习领会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力求准确把握改革要求。

    其次,诉讼服务大厅配备了身份信息采集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做好基础设施准备。

    最后,大厅内通过设置展板、宣传彩页、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等形式,向当事人宣传立案等制的具体内容,告知当事人诉讼注意事项。

    立案登记制是国家为了解决“立案难”推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

    当事人将诉讼材料交至立案人员手中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一律输入“立案登记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原被告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由立案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根据补正通知书的具体补正材料内容,收集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补正材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材料不全的案件,法院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将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接受清单。立案登记制及各项配套措施的推出,让当事人立案时更加方便、快捷、透明、高效。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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