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出了该院2016年第一份司法建议书。
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切实敦促河南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鉴定职责,规范鉴定行为,加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必要时对该所进行资质审查。
这份司法建议书源于该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河南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自己被烧毁物品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后,被告魏某对该报告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于此,管城法院多次向该所发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并与其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向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及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该所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出庭。被告对鉴定结果的不信服和鉴定人的不出庭接受质询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管城法院主动延伸、拓展司法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鉴定人职业素养,督促鉴定人依法履职,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