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作出宣判。王某等10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等不同刑期,并处或单处罚金。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辽宁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高考前,被告人王某为组织策划高考作弊,多次由其司机刘某驾驶车辆,从台安县赶到鞍山市对高考作弊进行部署,并负责联系作弊考生及提供高考试题答案。高考期间,利用被告人董某彬提供的设备,由董某备、董某彬进行操作,向高考作弊考生传送试题答案,被告人袁某会负责收取作弊考生所交纳的资金。2015年6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董某彬纠集被告人袁某会、董某备、王某仁、訾某,在鞍山市某中学校外利用考生家长、被告人苏某夫妇提供的房屋向作弊考生发送高考试题答案,期间被告人袁某会、王某仁、訾某负责望风。考生家长、被告人董某营在高考前期曾帮助联系高考作弊考生,并将两万元交给被告人袁某会。截至案发时,收取作弊考生家长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考试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利用作弊器材等设备发送、接收高考试题答案,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董某彬、袁某会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15000元;包括3名考生家长在内的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1名被告人被判单处罚金。违法所得赃款全部追缴。庭审中,10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记者 刘宝权 通讯员 王建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