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冻结财产被严惩
7月27日,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在发布全省十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是说,在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全省法、检、公机关普遍建立健全了打击“拒执”犯罪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处理疑难案件,形成了打击合力。上半年,全省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3人,已提起公诉201人,实际判处116人;自诉立案65人,实际判处4人,共判处120人。
蒋克勤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有效遏制了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气势,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弘扬了正气,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律的威慑下,全省上半年有17248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在10起典型案例中,仅有2起案件的被告人在庭审期间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被从轻判处缓刑,其余8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最高刑期为二年零十个月。
非法处置冻结财产
登封市法院受理王国强、倪国跃与邓松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将邓松峰在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龙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邓松峰明知其在国龙矿业公司的30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仍将该300万元工程款非法转移给他人,致使登封市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松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且其到案后拒不认罪,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法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河南省高院认为,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躲避执行拒不到庭
在被告人郭新强与他人借款纠纷中,2014年8月至11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和信阳市中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决其偿还共计本金2915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新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人民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新强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院认为,该判例的警示意义为:法律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漠视法律,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银行账户上有钱却赖账
刘红星诉李正楠等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判决,限李正楠及其妻子党欢偿还刘红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320元。判决生效后,李正楠等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李正楠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的个人账户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有大量资金进出,共计进账272万余元,出账266万余元。李正楠在能够控制资金、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楠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河南省高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告人李正楠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上有超过判决确定履行数额的资金,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其为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将名下财产转移至他人处
鹿邑县法院审理的余心良与周溢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余心良偿还周溢华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心良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2015年9月25日,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心良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经查,被告人余心良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其将个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后该车被扣押,经鉴定,价值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心良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将工资收入转入他人账户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审理的李贵平与原告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判决李贵平付给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2066.18元。该判决生效后,李贵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李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2014年3月18日,其将名下的银行卡销户。2014年7月,其在内蒙古达拉特旗苏家沟煤矿打工时,将工资收入转入用其弟身份证开的银行帐户内,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
2016年5月1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贵平有期徒刑一年。
不报告财产也不还钱
李玉勤与马金礼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新蔡县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4年3月16日判决马金礼赔偿李玉勤120284.2元、98635.77元,马金礼均未提出上诉,李玉勤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马金礼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曾两次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其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3年9月18日从其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7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历时两年,其间被执行人一直不报告财产,且有钱不还,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年盈利30万元仍当老赖
被执行人李占昌于2012年3月5日向商丘市裕达汽车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经多次追要拒不还款,裕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柘城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7333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占昌未自动履行,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证,2012年至2015年,李占昌用借款购买了两辆大货车分别在武汉、许昌等地从事运输,年盈利30万元以上,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变卖被查封财产
张亮泽诉被告王玉泽、王中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判决被告偿还张亮泽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2年8月29日,法院向王玉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于当日作出裁定,查封王玉泽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新习乡小堤村村口养猪场内的成猪104头。王玉泽明知查封情况,仍将被查封的成猪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玉泽仅偿还张亮泽借款5万元,法院决定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玉泽将剩余执行款10万元交至法院,张亮泽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对王玉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泽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泽拘役四个月。
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履行义务被判缓刑
2010年6月17日,巩义市法院判决姚建敏支付孙延明1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姚建敏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自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姚建敏承建了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石灰务村钢材大世界商用房建设工程,仅2010年9月29日就支付给其201.9860万元,先后共结算出工程款313万余元。因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分别于2011年1月9日和2013年1月30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姚建敏与申请执行人孙延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姚建敏一次性支付给孙延明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14万元,并取得了孙延明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6年6月29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真心悔罪被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3日,林现华因为建房同同村村民林怀玉发生争执,遂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林怀玉撞伤。经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林现华赔偿原告损失129099.2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现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林怀玉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林现华在2011年12月份在本村临街购买6间房屋用于销售农资,2013年2月又购买了农用三轮车一辆用于运输。
申请执行人林怀玉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现华当庭认罪,并积极筹措资金,于庭审结束后将赔偿金130100元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现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用隐匿财产、拒不如实申报经济收入等方法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制网记者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