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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及人眼 啤酒厂担一半责

发布时间:2009-06-18 09:09:59


    一个送啤酒工在为一家饭店送啤酒时,在正常搬运过程中啤酒瓶突然爆炸伤及其左眼,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该送啤酒工曹某认为是啤酒瓶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河南金星啤酒厂赔偿其各项费用97062.21元。4月2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金星啤酒厂应担一半责,即赔偿曹某各项费用共计48531.11元。

    曹某诉称,他系个体户,主要从事金星啤酒的分销经营。2007年7月14日,在为黄河路和南阳路交叉口的心诚饭店送金星啤酒时,在正常搬运整箱(被告提供的转运啤酒专用箱,每箱可装24瓶啤酒)金星啤酒进入酒店过程中,在搬运箱中的一瓶金星新一代啤酒突然自爆,炸伤其左眼,他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他的左眼因此视力严重下降,怕光,经常疼痛,给他带来严重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精神伤害。事故发生后,他将情况反映给河南金星啤酒厂,要求某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河南金星啤酒厂对此要求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河南金星啤酒厂辩称,此案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作用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08)微鉴字第12号鉴定书的结论,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查清引起该啤酒瓶爆裂的外力作用的原因。根据公平原则,对曹某的损失,曹某与河南金星啤酒厂应各负担50%的民事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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