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小孙(化名)盗窃案,这是自郑州航空港区公安分局成立并确定管辖问题后受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也是我院审理的首起航空港区刑事案件。
被告人小孙(系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9日下午13时许,其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豫港大道祥林超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橡皮筋和钢珠将被害人小李(化名)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豫A59E11的蓝色“宝来”轿车车玻璃打裂,欲盗窃李放在车内的装有950元现金的钱包时被群众发现,小孙未得逞便逃离现场。后被李抓住扭送至郑州市航空港区公安分局新港派出所。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郑州航空港区所辖两个办事处,57个行政村,面积138平方公里,于2008年6月成立了公安分局,现无对应的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联合商议决定:航空港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之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事项由管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审理由我院受理;航空港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诉讼的,也统一由我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