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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受侵害 两公司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9-07-15 10:57:39


    因一家街舞培训公司制造噪声污染,影响楼下另一家公司正常开展,经协商无果后,该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7月10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30日之内采取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使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室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56 dB以下。

    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街舞培训公司,培训场所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金成国贸大厦,他们公司与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在金城国贸大厦内办公,且系上下相邻关系。因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培训街舞时,音响声音大,持续时间长,使他们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工作秩序。从2007年3月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的员工由于受到噪声污染,造成许多优秀员工离公司而去,他们的业务量亦一度下滑。他们曾多次向公安局、执法局、万厦物业公司投诉,但被告无任何整改意向,故诉至法院,请求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排除妨碍,停止噪声对他们的侵害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他们对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构成噪声侵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并实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在他们所处的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标准为70分贝,夜间为60分贝,并不超标。由于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不公开,程序违法,依据的鉴定标准明显错误,故应重新进行鉴定;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他们赔偿的租赁费、交通费不能证明与此案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赔偿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他们已经对培训场所进行了多次装修,而且刻意调低了音响音量,避免了对外界造成噪声侵害,故请求驳回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街舞培训公司,其在街舞培训时音响所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的金成国贸大厦所处的区域为商业、居住的混合区,且相互系上下相邻关系,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街舞培训时对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噪声污染,故郑州嘻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责任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避免对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原告正常的工作秩序。郑州天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租金、交通费及物业费损失,因证据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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