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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应聘被狗咬 被告厂家负全责

  发布时间:2009-07-15 10:59:18


    去年9月,来郑打工的刘大姐去一家食品厂应聘时被看门的狗咬伤了,仅医疗费花了1678,但食品厂只给100块钱。刘大姐无奈将食品厂起诉至管城法院,7月15日,法院当庭判决食品厂赔偿刘大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728元。

    刘大姐是来郑打工人员,去年9月9日到十八里河的金雅食品厂应聘。这家食品厂是一家家庭式小型加工厂,厂院里养了一条看门狗,平时很少栓起来。刘大姐这天刚走到院门口准备向院里的人打招呼就被蹲守在附近看门狗扑到并咬伤。事发后,厂家负责人将刘大姐带到十八里河防疫站检查,但双发就狂犬病疫苗的选用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原来,防疫站人员介绍说,伤势轻的打狂犬疫苗即可,5支针剂共400块钱,而伤势较重的需要先打人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按体重来计算所需针剂的数量,每20斤需要一支针剂,一支200块钱。

    刘大姐坚持两种针剂都打,而食品厂不同意,开始辩说要给钱也只处于同情给100块钱,狗不是在院里咬的人,厂方没有责任。随后,刘大姐自己付钱打了两个针剂,共花了医疗费1678元。当她拿着单据要求食品厂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时,遭到了拒绝。于是,刘大姐一纸诉状将食品厂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看管义务。由于金雅食品厂对饲养的看门狗看管不力,造成刘大姐被咬伤这一事件发生,应付赔偿义务,故而支持刘大姐的诉讼请求,由食品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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