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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时他把车开走了 构成诈骗罪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09-06-18 09:16:47


    以买车前试车的名义将车主的车开走并一去不复返构成诈骗罪,5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试车”的王毅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6月2日,王毅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村冯某开的商店买东西时,听冯某说其商店门前松花江面包车(登记车主系杜某)欲出售,便对冯某谎称自己是国税局的胡某,其朋友愿意以26000元的高价购买该车,且对冯某称已与杜某通过电话,杜某愿意让其试车,并将名为胡某的驾驶证(该驾驶证系王毅捡到的)押在冯某手里,骗得冯某的信任后,冯某将车钥匙交给了王毅,他以试车为名将该车开走,并将该车开回其老家。现赃物已追回。经鉴定,该松花江面包车价值16000元。

    法院认为,王毅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使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冯某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将财物交给他,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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