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程有误解费用当返还
2015年12月,邱先生在网上预订了今年春节期间菲律宾长滩岛5日4晚半自助旅游产品总价款2.7万余元。订单载明:“2016年2月9日周二上海出发,2月13日周六返程”。今年2月4日,旅行社向邱先生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出团通知和机票行程单已上传至相关网页,请自行登录在‘我的订单’里面打印携带出行”。邱先生随即登录相关网站手机客户端,但未收到出团通知。
2月9日上午,准备当晚去机场随团出游的邱先生及家人接到旅行社领队电话,告知出行航班已于当日凌晨起飞。无奈,邱先生只得提出取消订单,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订单金额20%的违约金5415元。
邱先生向法院起诉称,“第一天”应该是2月9日,而旅行社为他预订的行程比订单确定的时间提前了一天,实为2月8日至12日。对此,旅行社指出,2月9日行程开始,指的是航班起飞时间而非集合时间。事实上,集合时间是在2月8日晚上,航班于2月9日凌晨起飞,相关信息在出团通知中均已写明。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通常的理解是2月9日对应第1天行程,即当晚抵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虽然在出团通知中旅行社注明了集合时间为2月8日晚,但由于该通知文件的格式无法在手机客户端显示,致使邱先生未能获取该重要信息,旅行社应担主责。邱先生在未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也没有主动联系旅行社说明情况,自身也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旅行社退还邱先生所有旅游费用,驳回邱先生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