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太方便了,原本以为打官司需要很长时间,法官一上午就把案调解了,效率比以前提高很多”。7月23日下午,当案件调结后当事人高兴的说。
2008年7月6日,卢某驾驶小客车沿星火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文华路与星火路交叉口时与刘某驾驶依维柯车沿文华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事故,致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车是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而实际车主是王某,事后,卢某将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针对该交通事故案件相对比较简单,法官遂选此案件在交警四队现场调解,经过法官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计赔偿卢某1万余元,车主王某现场就给了卢某1000元,收到了很好的社区效果。当日,管城区法院在交警四大队挂上了巡回法庭牌,并选此案件进行现场调解。
以后经交警四队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如当场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就可直接介入进行调解,这样法官便于取证,更好的对案件情况把握,如调解成功,当天就可结案,不用到法院去立案,真接由法官制作调解书就可结案。如调解不成,就转入立案诉讼程序。如按正常程序,从立案到审结完毕最少需半年时间。这样可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