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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20 14:24:02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医药法草案等,首次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家情报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作了说明。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整实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昨天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焦点1

  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回应: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焦点2

  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

  回应: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内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杨立新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此外,这个修改一旦落实成为法律,也要民政部门切实履职才能起到效果。

  焦点3

  如何规范监护人资格恢复?

  回应: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解读:“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说,“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在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要辩证看待“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被监护人的意愿应该有第三方的客观判断,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焦点4

  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者权益?

  回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内容: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杨立新说。

  焦点5

  如何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回应: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属于“特别法人”

  内容: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孙宪忠认为,机关法人等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成立的,不属于民法的传统理论体系,因此设立“特别法人”还存在法理解释的问题;“特别法人”和整个法人制度体系应如何协调,也需要法律来进一步细化确认。“但不管怎么说,这个规定对这些机构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进一步开展民事活动建立了良好基础,对整个法治国家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刘一霖    

文章出处: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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