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缺乏竞争力,经营惨淡,当“老赖”还是主动破产还债,再次进入市场?28日,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以“执转破”程序破解执行难,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统计,广东省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数量达3385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有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才能依法让僵尸企业退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循环利用。
近日,广东高院结合本地实际,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研究制定下发了《意见》。《意见》共三十条,对司法实践中“执转破”程序衔接进行了明确。针对广东经济活跃,市场主体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将被执行人主体从“企业法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记者了解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转破”办案效率,让“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意见》规定目前“执转破”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当事人希望通过重整或和解恢复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法院依破产程序审查处理。
此外,为使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更严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听证的具体程序。
《意见》规定,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必须随案移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债权。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在接到受移送法院关于解除财产查控措施的通知后,应及时裁定解除,以保证查控财产能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执行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收到受理破产裁定后7日内,将债务人财产移交受移送法院,并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不破不立,通过破产程序,失败的创业者按照《破产法》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后,甩掉沉重的包袱,重新进入市场再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