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带着感情和责任坚决做好系列涉农维权工作

  发布时间:2017-03-06 14:27:28


     2016年,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认真落实省市法院关于开展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的部署,紧紧依靠区委坚强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支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带着感情,牢记责任,依法履职,强化机制,狠抓系列活动措施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实感、公平正义的现实感。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机制

     管城法院党组历来重视系列涉农维权活动,省市法院部署开展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后,该院迅速行动,院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分解责任,召开专题院务会进行动员部署。为确保活动效果,该院把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检验“两学一做”教育成果、解决民生问题、推进平安管城建设的重要内容,院长负总责,亲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琦直接负责。把活动情况纳入院领导值周检查内容,由牵头部门对各部门办理情况一周一通报,对办理不力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党组书记、院长谢凯歌多次听取审判执行部门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进度,还率先垂范,亲自参与案件协调,对领导访中群众反映的案件亲自督办,多次将追回来的执行款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全院干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参与、认真落实系列维权活动各项工作措施,带着感情和责任办理好每一起涉农维权案件,确保每一个讨薪农民工能够讨回自己的“血汗钱”。活动期间,该院共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4件,为55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488.2769万元。

     二、周密排查,强化责任,确保效果

    (一)逐案排查梳理,及时摸清底数。管城法院将系列涉农案件的排查作为确保活动效果的首要环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数量、当事人、案由、进展情况、人数和标的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排查,建立台帐。同时,坚持新增案件每日零报告,对漏报、少报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值周例会上作表态发言。实时跟踪案件的收结和进展情况,坚持每周通报,确保进度。

    (二)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落实涉农案件四快三优两免的原则,设立“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有“三留守”、农民工维权优先立案窗口,极大节省立案时间。同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对于涉农案件,由诉前调解对接中心的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安排调解,为农民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开展系列涉农权益案件专业化审判,在分案时便会进行专项登记,交由专人专办,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发挥南曹人民法庭、航东巡回法庭、陇海巡回法庭桥头堡作用,深入辖区工地、街村,就地办案,方便农民工参与诉讼,确保权益实现。加大执行力度,先后开展涉农集中执行活动5次,充分运用夜间、假日集中执行、司法拘留、录入失信名单、媒体曝光等强制执行措施,把被执行人堵在酒桌、牌桌、澡堂,穷尽执行手段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公开举办农民工工资款集中发放仪式,发放金额达45.5282万元。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紧紧依靠区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街道、乡镇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监督执行,督促有关部门协助法院最快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活动中,该院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件,已审结3件,3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受理涉农民工返乡创业案件23件,审结21件,依法服务和保障27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受理“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44件,涉农案金额651.0447万元,审结40件,有效维护了40名“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

     三、丰富载体,精心策划,大力宣传

     管城法院以开展此次活动为契机,通过开展多种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举办农民工工资款集中发放仪式1次,发放款项45.4282万元;走访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其创办企业86人15次,发放《农民工维权宝典》106册;开展法律咨询85次,解答相关法律问题102个;举办新闻发布会2次,开展为民工送法活动3次,报送信息5条,在市级媒体上发布新闻报道宣传15条。在今年的农历小年当天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琦带队深入工地与农民工进行真挚交流,倾听民声,了解他们的法律诉求,并通过传统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营造关爱农民工浓浓氛围。

     管城法院始终把做农民工的“贴心人”作为办理涉农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将涉农维权工作形成常态机制,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马倩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