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他人车辆停靠加油站和路边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抽油管子,在一月内偷油1180升,价值5577元。8月3日,被告人何某家荣被公诉,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9年 3月8日,何家荣伙同三毛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到郑州市新107国道与新郑路交叉口附近的加油站,撬开闫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的油箱盖,把皇冠轿车内的抽油管插入闫某运货车油箱中,盗走油箱内柴油280升,价值1310元。3月20日左右的一天,何家荣伙同他人到郑州南曹乡郑尉公路郎庄金辉物流附近,采取同样方法,共盗走赵某、潘某、郭某停放在此的蓝色解放牌货车油箱内价值3047无的柴油640升。3月23日左右的一天何某伙同他人在老107国道与南四环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西侧,以同样的方法盗走王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东风牌货车柴油260升,价值1220元。闫某就用这样方法如此反复作案共4起,偷油1180升,价值5577元。
公诉机关认为,何家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