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现场,一辆轿车从死者侯某尸体上碾轧过去。随后,侯某父母将该车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月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决了此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侯某的父母诉称,2008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徐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至小刘桥时,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贾某发生碰撞,致使贾某及摩托车乘客侯某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接警后于2008年8月29日零时赶到现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王某驾驶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现场时,驾车从侯宝利尸体腿部碾轧过去。事发后,王某未听从民警指挥停车接受调查,驾车离开现场。侯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其精神带来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王某辩称,从该起交通事故卷宗中显示,对他所驾驶车辆轮胎上血液鉴定中,没有发现死者血液痕迹,侯某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他对侯宝利的遗体造成了非法侵害。侯某请求4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其法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通说认为是应当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结合本案,他并不存在故意的情形,故侯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是否碾轧死者腿部这一事实,侯某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关于该起交通事故卷宗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王某从死者腿部轧过。公民死亡后的遗体、遗骨等物质性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夜间驾车尤其是在发现事故现场“有很多车,路上有很多碎片”的情况下更应留意路面情况,但却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对死者遗体的损害,其行为给侯某父母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王某应赔偿侯某父母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