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雇员因工受伤 承包和转包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08 09:21:01


    张某承包了一处房屋建筑工程后,又将其转包给付某。在开工时,付某聘用了工人李某当帮工,李某在建筑施工中从建筑房屋顶部摔下受伤。事后因伤赔偿问题此商量无果,李某遂将发包、承包和转包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42万余元。8月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付某共计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6万元。

    李某诉称,2007年,张某承包了卢某在郑州市管城区一处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他受张某的雇佣并从事该房屋建筑施工工作。由于张某在整个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中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安全告知,且使用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相关设备。2008年1月29日下午,他在建筑施工中从建筑房屋顶部摔下,造成其项腰椎体粉碎性骨折并滑脱并双下肢截瘫,左眼球破裂等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并构成伤残。卢某将其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受伤后,张某在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后,对他不管不问,经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

    卢某辩称,他将其建筑房屋工程承包给了张某,双方之间签订有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事故工程的安全事故责任有明确约定,一切责任由张某承担;李某与卢某无任何关系。

    张某辩称,他承包了卢某发包的建筑房屋工程,但后来我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包工部分转包给了付某,双方签订有工程合同;李某是在施工过程中从提升机上摔下受伤的,他一直未见过李某。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卢某因自建房屋,将其1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张某;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工程管理及工程安全责任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张某承包了上述工程后,其提供工程建筑设备、建筑材料,而将工程的劳务包工部分转包给了付某,双方于2007年11月2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对工程劳务费用、安全事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李某是被人介绍到工地的,并为工地的小工,具体工程劳务分工由付某进行分派;工人的劳务报酬也由付某发放,李某当时的劳务报酬为每天43元。截止到事故时,李国顺共干了60天左右的劳务活。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为付某所雇佣并在工地上施工,该工地的实际承包人为张某。张某与付某之间虽签订有协议书,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私自转包给付某,但此系二人内部之间对工程量的一种分工,对外无效力。张某与付某、李某之间形成共同用工雇佣劳务关系,故作为雇主的张某、付某对李某在施工工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在自家宅基地建筑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且卢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劳务关系,故李某要求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