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李某开着租来的奥迪轿车来法院办事,没想到被债主何某和闫某看到了,欠帐多时不还开着奥迪轿车,遂一气之下将该车拦下并打电话叫来托车公司的人把车托走。而真正的车主魏某将何某和闫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其车辆,并赔偿损失2000元。8月12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和闫某立即返还魏某所有的奥迪车辆,并赔偿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的经济损失,按每天300元计付。
魏某诉称,2009年4月,他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出租给案外人李某使用。2009年6月13日,何某与闫某及李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将他的车辆非法扣押,至今不知去向,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何某和闫某辩称,她们与魏某没有任何关系,涉案车辆实际车主是李某,李某欠她们钱长达三年;她们并没有扣押魏某的车辆,车辆系李革某自愿质押给她们的。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闫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欠何某与闫某13万元钱一直未还。涉案车辆于2006年6月27日登记在魏某名下,根据魏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车辆于2009年4月出租给案外人李某(租赁协议主要载明:租赁期限为2009年4月18日至2009年6月18日、租金每天400元等)。
2009年6月13日,李某开着涉案车辆外出办事途径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36号路段时,何某与闫某拦住并扣押。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涉案车辆于2006年6月27日依法登记在魏某的名下,魏某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何某和闫某以其于案外人李某有经济纠纷为由将魏某的车辆扣押并暂控制,实属侵权,依法应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问题,法院参照魏某将车辆出租给李某的租金每天400元的标准,酌定每天300元为宜,自200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