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5日,一观光电瓶车司机王某为逃避交警的依法检查,高速逃逸时,造成一交警张某被甩出观光车,摔成轻伤。事后,因王某未给予过赔偿,张某便以人身侵权为由向管城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8月13日,法院一审判处王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25元。
去年12月25日交警张某在陇海路紫荆山路路口对驶经这里的一辆电瓶观光车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张某发现眼前这辆乘坐着近10名乘客的电瓶车车主王某不能提交任何证件。就在张某询问王某的过程中,王某跳上电瓶车欲驾车离开,张某见势喝令其下车未果,鉴于当时有乘客正下车,情况较危险,张某便登上电瓶车试图劝停王某,但王某仍高速驾驶其电瓶车逃逸。车转方向时,张某被甩出摔伤,造成左腿骨折,左踝软组织损伤,达到轻伤。
事后,张某鉴于王某未对其进行任何赔偿,便以人身侵权为由向管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王某的电瓶车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被执行后,王某家庭收入陷入困境,便向法院提请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部分担保。法院酌情,裁定对电瓶车的保全措施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王某使用,但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移该车辆。
8月13日,管城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事故中王某的高速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张某受伤并构成轻伤,作为侵权人的王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处王某赔偿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