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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商店被狗咬 商店主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18 09:24:16


    郑州市民郑女士在路过一家商店时被一条大狗咬伤,咬人狗随后就跑到该商店内,而商店主人赵女士不承认该狗是她所养,只是经常和她家养的小狗在一起玩。法院经推定认为,赵女士对该咬人的狗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应对郑女士遭狗咬受伤负一定的责任。4月1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赵女士应赔偿郑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3089.5元。

    郑女士诉称,2008年3月17日,她在代书胡同路过赵女士开的商店时,被她养的一条大狗突然咬伤右腿部,造成三处严重创伤。随后,她在她的丈夫徐先生和赵女士的陪同一起坐车到河南省卫生防疫站进行了应急处置。后来由于伤口疼痛,她连续几天发高烧、卧床不起,她丈夫徐先生被迫请假在家照顾她。同年3月20日,她丈夫带她到河南省防疫站打第二针狂犬疫苗时,该站大夫检查伤口时确诊为严重性狗咬伤,出具该防疫站诊断证明书,并要求接受狂犬球蛋白的治疗,当即,她与赵女士联系让其过来,赵女士说生意太忙过不来,为了及时治病,她按防疫站的规定打了狂犬球蛋白和口服消炎药,并自己垫付了医药费。可她到了赵女士商店前时,其却拒不承认事实拒绝赔偿,双方引起争诉,故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女士赔偿医药费、赔偿精神损失费、赔偿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089.5元。

    赵女士辩称,郑女士所诉称狗咬伤人的地点不属实,事实上狗咬伤人的地点在距离她商店不远处的垃圾中转站附近;对郑女士因受伤要求打狂犬球蛋白的事实不认可,因为事后当时她们一块到省防疫站时,医生说不需要打,以前郑女曾也被狗咬伤过,在三个月内再打两次针就可以了;另外,狗不是她家养的,而是跟着她家养的一只小狗一起玩的,该咬人的狗是只流浪狗,没有主人,故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赵女士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经营一家超市。2008年3月17日,郑女士在路过赵女士商店附近一垃圾中转站前时,被一只大狗咬伤,该狗咬伤人后就跑回赵女士的商店内,随后就到了赵女士的商店,她就赶紧帮郑女士清洗伤口,后来郑女士的丈夫徐先生赶到,郑女士在丈夫和赵女士的陪同下一起到河南省卫生防疫站进行了应急处置,当时赵女士支付了约185.2元的医疗费。在随后的几天内,郑女士由于发高烧、卧床不起,同年3月20日,郑女士第二次到河南省防疫站打第二针狂犬疫苗时,经该站大夫检查伤口时确诊为严重性狗咬伤,并出具该防疫站诊断证明书,要求郑女士接受狂犬球蛋白的治疗,她就按该站大夫的要求打了狂犬球蛋白。3月27日,郑女士由于身体不适再次到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检查。以上两次共花费医药费1089.5元,郑女士受伤后,其丈夫徐先生为了照顾其生活,一直呆在家中没有上班。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郑女士路过赵女士商店附近遭到狗咬,狗咬完人后就跑到其的商店内,起初赵女士也积极配合郑女士到河南省卫生防疫站进行应急治疗并支付医药费。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受害人郑女士没有过错,也无第三人过错原因致使狗咬人。赵女士辩称,咬人的狗不是自己所养,庭审中,赵女士只出具了两份证人证言,而无其他相应证据相佐证,且赵女士承认,该咬人的狗经常和自家养的小狗在一起,故赵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狗不是自己所养或者管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认为,结合整个事件的前后经过,可以推定赵女士对该咬人的狗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应对郑女士遭狗咬受伤负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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