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11月27日下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郑州市城东路办事处郑汴路社区对原告王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进行开庭审判。据悉这也是管城法院首例交通违法行政案件在社区开展的庭审普法活动。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原告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77165白色帕萨特小型轿车(经查该车系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该车原车牌号为豫A08308,并且该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郑上路至310国道(广武路)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单上显示的是73mg/100ml。后经郑州市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8.0mg/100ml。王某不服,要去重新鉴定,应王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又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王某的血醇含量为85.0mg/100ml,交警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17年1月14日,原告王某被送往荥阳市看守所拘留。2017年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我不服,我没有酒驾,凭什么他们罚我3000块钱,吊销我的机动车驾驶证!”男子不满的说道。原告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讼中,交警部门答辩称对王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日下午2点多,管城法院在郑汴路社区开庭审判此案。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交警队支队法制科民警与办案民警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王某提出的要求撤销郑公交决【2017】字第410100-290010007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能否成立,交警部门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整个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半小时,在搜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意见后,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通过此次活动,有力普及了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宣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了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社区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