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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销赃 双双犯法

  发布时间:2009-08-20 15:27:38


    8月20日,管城法院当庭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人雷强(化名)是一名货运司机,骗走了货主一车价值8.9万元的货,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人杨华(化名)在明知雷力的货物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销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0月23日,某品牌方便面经销商马先生与一货运司机雷力签定合同,约定雷力将一批价值8.9万元的方便面从郑州运至洛阳,货到付款。10月24日,马先生从洛阳方面得知货未到,联系雷力时得到的答复是“车坏在路上正大修”。26日,马先生再次联系雷力,对方已关机。随后马先生延郑洛高速遍寻沿线修车厂并找到了雷力的车,但修车厂人说已经几天没有看见车主了,货也早被卸下运走了。马先生遂报案。

    原来,雷力真名叫雷强,去年10月他以雷力为名办了假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以及一副假车牌,并租了货车一辆开始营运,几单生意下来发现货运并不好赚钱,于是决定骗一车货。

    雷强将马先生一车方便面骗到手后,车的确坏了,遂把停在一修车厂,找来一远房亲戚杨华帮忙将方便面卖掉并告诉他所有手续都用的假证件,不会有事。于是,杨华在明知货物为赃物的前提下,找来另一辆货车运走方便面并低价销售至洛阳各地,非法所得共计3万元。

    正在二人在洛阳市宜阳县推销方便面时,被警方抓捕。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向马先生退赔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二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判雷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杨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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