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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屋被他人占用10余年

——7次对簿公堂终有果

  发布时间:2009-08-24 08:43:29


    单位分给自家的房子,10多年一直未能住进去,只因房子被同厂职工占用。为了争房子,原被告7次对簿公堂。昨日,这起案件经管城区法院审理,最终有了结果。

    原告宋女士的爱人王某、被告冯某以及冯某的父亲都是郑州某厂职工,1990年,郑州某厂将坐落于管城区的一套房屋分给冯某的父亲,1998年该厂进行了职工住房调整。

    冯某的爱人以丈夫身体残疾为由,向单位申请分低层房,条件是交旧房,这个旧房就是1990年单位分给冯某父亲的房屋,于是该厂分给冯某房屋一套,并且冯某的爱人以冯某的名义同该厂签订搬迁协议,双方约定在冯某一家搬到新房后就交旧房钥匙,但是该旧房冯某至今未搬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议的位于管城区的房屋,市房管局已于2006年12月26日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虽居住该房近20年,但1998年第三次对房屋进行了调整,原告取得该房屋的住房资格,被告占住该房拒不搬出,实属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在一个月之内搬出房屋,并将房屋归还给原告宋女士;被告冯某在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宋女士房屋使用费12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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