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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万元借款前妻告前夫 婚内借款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26 11:09:56


    在夫妻存续期间,前夫王先生向前妻柴女士借2万元钱用于购房,离婚后,前妻向前夫讨要无果上法庭。法院认为,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驳回了柴女士的诉讼请求。

    柴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结婚不久,她个人出资42000元,加上结婚时收的8000元礼金,以王先生名义购买了5万元股票。后来股票跌到4万元时,把股票全部卖掉,钱仍然存在股票的账号里。因她跑工作取出2万元,后未跑成,2008年3、4月份王先生将该2万元用于购买了单位的房子。由于双方婚后以王先生名义购买的5万元股票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针对王先生购房使用的2万元,王先生于2008年6月9日向她出具了借款2万元的借条一份,王先生承诺2009年6月9日归还,但到期后王先生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王先生偿还欠款2万元。

    王先生辩称: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5万元股票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了给柴女士跑工作,取出了2万元,因工作未跑成,2008年3、4月份他将该2万元用于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出具借条的原因是股票在自己的名下,2万元用于购买了房子,双方经常吵架,和好后柴女士哄着他打了借条,但没有想到双方会离婚。双方离婚时,已就股票达成了协议,未提及借条,但其实是一回事,实际借款并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柴女士与王先生于2007年1月16日结婚,2008年8月20日离婚。双方婚后不久,以王先生名义购买了5万元股票。2008年的3、4月份,由于王先生购买其单位的房改房,使用了从股票中取出的2万元,针对该2万元,2008年6月9日,柴女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先生于2008年6月9日借柴女士20000元整,与(于)2009年6月9日之内归还”。

    另查明,双方2008年8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经协商,由于冰箱(海尔)、电视机(海尔)、洗衣机(海尔)、空调(格力)各一台由柴女士结婚陪嫁购买,离婚后归柴女士所有。现有股票由柴女士所有,离婚后转为女方名下,其它上述未涉及到的物品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

    法院认为,柴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王先生向柴女士出具借条的时间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案属于婚内借款纠纷。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不能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此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双方均认可系从婚后购买的股票中取出,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了王先生单位的房改房,后王先生就该2万元向柴女士出具了借条,由于王先生否认婚后购买的价值5万元股票系柴女士的个人财产,且双方离婚时也未对股票是否属于柴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柴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股票系其个人财产,故柴女士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5万元股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此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王先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了其单位的房改房,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2万元并未用于王先生的个人事务。因此,柴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所载的2万元用于了王先生的个人事务,故柴女士与王先生的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柴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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