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之内辗转三地市,千里奔袭,执行干警奔波在执行路上,不怕苦、不怕累,最终在南阳市成功扣押轿车一辆。
【案情】
2015年,韩某从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一台,并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为韩某提供贷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若韩某违约,则公司可要求其立即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并约定了购车款价10%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韩某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代韩某垫付贷款2万余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韩某仍欠贷款本息4万余元。于是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将韩某诉至管城法院,向韩某追偿其支付垫付的贷款本息以及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韩某支付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2万余元、未到期贷款4万余元、违约金1万余元,共计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拒不履行义务,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管城法院执行干警接到此案后,经调查,该车牌照所属地为许昌。随后根据线索得知该车辆在驻马店市出现,于是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前往外地执行。
当日上午8点,执行干警前往第一站:许昌市。在许昌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相关查封手续。
正午时分,执行干警到达第二站:驻马店市。然而目标车辆却迟迟没有出现。正当执行干警焦急万分之时,有线索指出被执行人车辆已在南阳。
傍晚时分,执行干警到达第三站:南阳市。从高速路口到市郊,执行干警对被执行车辆围追堵截,最终经过一番追赶,成功截停了该车辆。随后,执行干警对当时驾驶车辆的司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该司机同意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干警遂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车辆。
一日之内辗转许昌、驻马店、南阳三地市,奔波1000余公里。当执行干警回到管城法院时,已是晚上9点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