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了国,工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无人付,执行干警释法析理,最终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情】
李某于2016年10月到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山西孝义西山某煤业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从事井下支架安装回收等工作,李某与公司约定每日工资为260元。2016年11月7日晚,李某在井下工作过程中,被钢丝绳撞伤左小腿,经医院诊断:左小腿骨折。2018年1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72458元。
然而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仅支付1万余元后就不再履行支付义务,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管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支付义务,执行干警前往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查找,但一直找不到其法定代表人俞某。通过了解,才知道俞某已经出国。
之后,执行干警在和申请人李某的一次谈话中了解到,河南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工人发工资时是通过电话和工人联系。后经调查得知,这个电话的使用人就是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同时她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姐姐。随后,执行干警迅速和俞某姐姐取得联系,并告知该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做其工作让她和其弟弟俞某沟通联系敦促其尽快支付钱款。
后在俞某姐姐的帮助下,执行干警和俞某取得联系,并多次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向其摆事实、讲道理、普法律。最终,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该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工伤保险待遇16万余元。
至此,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