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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院执行促其主动认错

发布时间:2018-12-07 16:56:12


一男子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管城法院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后,积极联系被执行人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案情:

原告李某某的母亲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09年8月生育一女,即原告李某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经刘某和被告李某协商,两人于2017年3月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一份,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母亲,由李某每月向刘某支付2500元作为被抚养人李某某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然而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然而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干警接到此案后,先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接着,与被执行人李某进行电话联系,在电话中执行干警对李某语重心长的说:“作为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仍需要依法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如果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你按时给付抚养费,不仅履行了义务,更重要的是拉近了你和女儿的关系。”

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劝说,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把抚养费送至法院并保证以后会按照判决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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