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虽无财产可执行,但该公司股东杨某却因为“抽逃出资”的行为成为被执行人。近日,法院将杨某房屋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执行款偿还给申请人,由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
2013年9月30日,桑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骑的摩托车相挂蹭并致自卸车右后轮又从张某双腿上碾压,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和摩托车乘车人陈某两人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和陈某无责任。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并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张某将桑某、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6673元;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54328.53元;桑某对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多方查控,发现桑某和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随着调查的深入,法院发现本案中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注册出资、验资后,杨某作为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出资款项迅速转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其股东杨某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裁定追加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随后执行干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依法进行拍卖,拍卖完毕后,执行干警及时将35万余元的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