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案例评析

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何种犯罪?

发布时间:2020-02-10 14:58:15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高度关注,但确有极个别人通过网络编造、散播虚假信息。那么, 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何种犯罪?

      裁判规则

      1.以报复为目的,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许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刘树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

      2.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行为人捏造“非典型肺炎”疫情在互联网上传播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黄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来源:《热点难点案例判解》

      4.宣传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朱彬一、方士田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宣传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刘树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地震预报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故意在官网上发布虚假的地震预报信息,并到互联网上其他网站进行传播,致使网络点击率过万,造成公众恐慌,严重的扰乱了公众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号:(2008)南市刑一终字第17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6.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7.行为人通过手机短信向多人发送地震预报信息,以“编造、散布地震信息”开玩笑,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曹权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在5.12大地震和当地小地震的背景下,利用人们对地震的恐慌心理,编造虚假地震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开玩笑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案号: (2009)巩刑初字第56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审判研究》

司法观点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虚假恐怖信息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为“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虚假恐怖信息”除刑法规定的上述三类恐怖威胁外,还包括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不真实的恐怖信息。重大疫情,如“非典”流行期间编造虚假“非典”疫情等。重大灾情,如编造虚假地震信息等。

      虚假恐怖信息应具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恐怖性,即信息应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一般虚假恐慌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之间的区别。如有些人搞恶作剧,编造、散布某工厂经常有女工被强奸的虚假信息,使某厂女工及周边女性居民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恐慌,但由于编造某厂女工被强奸的信息内容不具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同等程度的恐怖性,属于一般恐慌信息,不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构成其他犯罪,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对于那些一查就知道是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本不会引起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构成犯罪。如2013年5月17日23时,王浩然(男,16岁)在腾讯微博上发贴称,将于5月18日17时28分炸连云港飞往佛山的航班。经查,根本没有该航班。编造内容虽带有恐怖性,但根本不能使人们相信的虚假恐怖信息不应以犯罪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二卷)》,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90—91页。)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按此标准来看,本罪的确属于结果犯,并且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有些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这里的“结果”包括:

      (1)非物质性结果,如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一般在一小时以上);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致使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等。

      (2)物质性结果,主要是指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如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比如行为人在公众集会、节日游园会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9日版,作者:覃剑峰,安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文章出处:法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