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有新闻曾报道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传染病患者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一旦造成其他人员的感染则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此种情形下,除了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传染病患者还会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权威解答//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法信 · 学术观点
1.患者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毒造成他人感染的,构成侵权行为
患者明知自己感染非典病毒,故意传播非典病毒,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过。例如,某非典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故意摘除自己的口罩,并且强力扯掉医护人员的防护用品,致使医务人员感染非典,就是这样的故意传播非典病毒的侵权行为。当然,这种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追究犯罪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即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如果患者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听劝阻,不接受隔离措施,因重大过失造成非典病毒传播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摘自:杨立新:《涉非典的十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8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健康权不同于侵害生命权:凡是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虽然是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人体功能完善性发挥后果的,就是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与其他的侵权责任相同,都由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构成。殴打、肇事、药物中毒、食物中毒、污染环境等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婴儿肾结石,就是典型的侵害婴儿的健康权。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健康受损的事实,二是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是精神痛苦的损害。确定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依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依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判断,能够发生因果关系,在客观上该种行为又确实引发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应确认其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在侵害健康权的责任构成中,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主观过错要件。在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时,过错应由受害人证明;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时,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证明自身无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要求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侵害健康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产生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这是民法保护健康权的基本方法。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等。
对于健康权受损害,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受害人支出的残疾用具费,残废者致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费用以及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等,也应当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摘自:何志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233~23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
2.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