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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银行发司法建议函促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30 09:04:49


  某银行河南分行对法院拍卖的一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却不积极提供优先受偿金额及相关手续,致申请人无法尽快拿到执行款。管城法院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其尽快提供手续,协助法院执行。近日,该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函后,两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手续。


  在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刘某向白某借款后却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于是白某向管城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刘某偿还白某本金38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未履行,白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管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位于郑州某地的房产。随后,管城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拍卖了该套房产。

  由于涉案房产涉及到某银行河南分行抵押、二抵抵押人常某。根据优先受偿原则,该银行为优先受偿,再者常某,其次是申请人白某。于是,管城法院多次联系该银行要求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提供相应手续,但该行一直未提交。

  由于该银行不积极协助执行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尽快实现,管城法院于6月22日向该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要求其于6月24日前尽快提供该房产的优先受偿金额明细及相关手续,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行承担。司法建议函发出后,该银行于6月24日向管城法院提交了相关资料,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推进。

  6月29日,该房产拍卖的钱款已按受偿顺序发还银行、常某和申请人白某。

  据了解,司法建议函作为审判活动的延伸,旨在通过司法建议函督促被建议单位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是实现司法、执法双赢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司法服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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