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豫0104强清2号
本院根据李超的申请,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清算组。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郑州恒润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郑州市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7楼42号;邮政编码:450003;联系人:张胜立,联系电话:0371-60101187,1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202法庭(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尚明启
电话:0371-6556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