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人为本 调出和谐一片天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09-06-18 09:48:10



全区民调员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管城法院在十八里河设立法官服务站


行政庭法官到圃田乡调结一起多年上访案件


在案件调结后现场当事人为行政法官送上锦旗感谢


当事人为立案前调解法官及人民陪审员送来锦旗表谢意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和诉后。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扎实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 “法律下基层、法官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情暖百姓心”活动为载体,组织办案法官入社区村组,现场断案,用群众听得懂、看的见、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此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诉前调解:以人为本促和谐

    在公正高效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管城法院更新调解工作思路,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调解体系,把调解工作的关口实质性前移,延伸至案件受理之前,构建“诉前调解”机制,筑起一道保稳定、促和谐的防线,成为诉讼调解的有益补充。

     2006年,程先生等8人入住郑州某小区后,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按照协议为程先生等8家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程先生等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32元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的,应按每天交金额的1%交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不久,程先生等人与该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一直不交物业管理费用,并逐渐激烈。该物业公司遂将程先生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法院受理之前审查此案时发现适合诉前调解,并当天通知程先生等8人来法院进行调解,在法官分别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并将法律知识融入人情事理,让程先生等人明白:同在一个小区内生活,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像家庭成员不可缺少的一分子,长期生活在一起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和为贵,这样生活的才能平安幸福。在法官的深情感化下,程先生等8人愿意交纳相关物业费,随后,该物业公司撤消了此案。从而不仅减少了诉累,也给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费用。

    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和为贵

   “以和为贵”、“止纷息诉”是管城法院在调解工作中的中心思想。在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中,该院改变以往办案人员片面强调工作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忽视教育疏导工作的弊端,高度重视调解在平复矛盾中的作用,将调解充分贯穿到审前、申诉、再审各个环节,尽最大可能化解纠纷。该院还健全调解规范,完善调解程序,注重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透明度和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依法对当事人耐心疏导,为当事人创造自由、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宽松条件和氛围,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解决方案。

    圃田乡位于郑州市东部城郊。许多农户向当地信用社贷款从事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按期偿还贷款,被信用社诉至法院。管城法院民二庭在得知欠贷农户居住地距城区较远,交通十分不便的情况后,庭长亲自带领干警来到该乡就地开庭,为农户们到庭应诉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在这一天的庭审过程中,多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农户一方基本都存在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的现状,适合调解。办案法官采取逐一与案件双方耐心分析各自的客观实情的方法,和蔼可亲地与当事人交谈,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的分别作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大力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因势利导,通过法官一天努力的调解, 10起纠纷全部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都纷纷达成了还款协议。以此了结了这场持续18年的贷款纷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管城法院积极推行速裁和巡回审判机制,并始终将调解贯穿于速裁和巡回审判工作中。该院开辟的“速裁通道”,以“即告即收,即收即调,简化程序,快速结案”为宗旨,加大对简易案件的调解、裁决力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今年以来,管城法院的速裁和巡回审判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结案921件,调解率达72%。巡回法庭所办的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执行和解:案结事了人心平

   审理与执行就像法院工作这架天平上的两个砝码,失一则倾而不平。管城法院在注重诉讼调解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执行和解在减少社会矛盾及对立面、节约执行成本、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工作制度上、工作要求上、工作方式上积极探索和解艺术,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工作,在彻底化解纠纷上下功夫。通过情法兼施的执行和解手段,解决了一批疑难案件和历史积案,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执行和解真正起到了化解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作用。

    杨某是个视力残疾人,2005年7月份,杨某于在林某助听器验配部处定购了某品牌助听器,经过使用,认为没有效果,于2008年6月份来到林某验配部处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未果。随后,杨某多次举牌子(上写“某某助听器欺骗残疾人佩戴无效助听器天理难容,万元助听器只给收据不给发票要求退款还我血汗钱”)堵住林某店门,并拨打新闻媒体联系电话。2008年9月管城区法院判决了此案,要求杨某停止对林某所登记的郑州市管城区某某助听器验配部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大河报》、《河南商报》向林某公开陪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始终未履行义务。2009年5月4日,林某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即于第二天晚上展开夜间执行行动,促使杨某与林某坐到了一起。针对杨某听力障碍、表达困难,该院执行人员采用打手势、用笔交谈等方式与他沟通,讲解法律知识,阐明利害关系,使其明白尊重法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极力疏导林某的激烈情绪,让他明白杨某是一名外地在郑打工人员、目前经济困难、且有一定的家庭负担,希望双方能够互相体谅。最终在该院执行人员耐心、真诚的感召下,杨某写下了实实在在的“道歉书”,林某也当场表示,不再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今后将更好的为残疾人服务。这件棘手的执行案件最终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管城法院的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群众的充分肯定。这一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已成为该院的法官们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他们坚信,调解的路将越走越宽。他们在坚持,要调出辖区和谐一片天。

责任编辑:小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