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04破4号
申请人吴晓鹏与被申请人河南活力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吴晓鹏以被申请人活力兹公司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活力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8)豫0104执69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活力兹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2020年9月17日指定本院审理。经查,活力兹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活力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河南活力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活力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