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家庭暴力,你应该知道的..... 发布时间:2020-11-30 10:04:04
今天(11月25日)
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
女性一直饱受家庭暴力、性骚扰、虐待等伤害的威胁
事实: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事实:1、家庭关系不应成为暴力行为的挡箭牌;
2、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中,会使孩子产生紧张和恐惧感,养成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
3、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离异家庭并非等于有问题的家庭,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事实:1、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寻求帮助的借口;
2、一味忍受,只会促使对方形成家暴习惯,受害者应清楚而坚决地表示: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时积极寻求外界帮助。
事实:施暴者用来指责受暴者的“过错”, 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等,这些不是妇女的“过错”,更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
事实:TA施暴时不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状态下行动,而且是有意识有计划的行动。
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所以,未婚同居发生暴力行为同样受法律约束。
在被家暴后,立即远离现场,不要让对方有继续实施暴力的机会。
阻止对方暴力的继续实施,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
这些可作为家暴证据:
●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笔录、公安机关告诫书;
●证人证言;
●验伤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医药费收据;
●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存在的录音资料或影像资料;
●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
●由受理投诉的机构出具的书证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申请人可以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即可。申请书中需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自己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立案人员记入笔录。
被家暴人因为受到强制、受到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申请保护令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
在发生暴力的地方
就是犯罪现场
哪怕这个地方叫做“家”
希望大家别一再容忍
正确认识家庭暴力
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