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1-13 16:42:44
要求阿雄退还15万元及支付利息
阿雄的父母需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雄出生于2002年7月
涉事时虽满17周岁却未满18岁
是否具备订立口罩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
阿雄的父母是否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雄与阿阳进行口罩买卖交易时已年满十七周岁,且阿雄明确初中毕业后就在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中介业务且有收入。因此,阿雄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认定其具备订立口罩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
阿阳和阿雄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曾就口罩交易的数量、标的、价款等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在该过程中,阿雄明确表示其在该笔交易中有获取利润,阿阳在给阿雄指定收款支付宝账户打款时,阿雄也并未否认自己口罩出卖方的身份。因此,案涉口罩买卖合同事实上已达成合意并进入履行阶段。
虽然阿雄并非部分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但阿阳也是根据阿雄的指示将该部分款项付给案外人,因此买卖合同的主体还应认定为阿雄。阿雄未依约提供口罩,阿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故案涉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2日解除,阿雄应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
案涉口罩买卖合同主体是阿雄与阿阳,阿雄实施本案民事行为时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阿雄的监护人不存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
法院终审判决:
1.解除阿阳与阿雄的买卖合同关系
2.阿雄向阿阳返还货款15万元及利息
3.阿雄的父母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属于推定,并且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本条作如此规定,从理论层面上讲,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从体系上看而言,是为了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一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条文将16周岁作为常规用人用工的年龄界分,本条规定则与此相协调。此外,如此规定充分关照生活实际,当个人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也就预示着其具备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水平和独立的判断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基于此,需要充分肯定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文章出处:厦门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