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暴徒在半年时间内,分别以入室、在楼梯间、菜市场等地多次疯狂抢他人财物高达10次,财物价值达3万余元。10月2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李建超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马云飞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抢劫罪判处牛亚飞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耿晓有期徒刑13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抢夺罪判处李延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候继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为平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合伙连续作案 疯狂抢劫财物
2008年12月1日20时许,李建超、马云飞预谋后,尾随被害人门女士到郑州市金水区其住处,李建超关掉四楼的电闸,趁门女士出门查看之机,用刀架在门女士的脖子上进入其住处,二人用随身携带的鞋带捆住门女士的手脚,抢走门女士一部索爱手机(2008年7月份以1700元购买),一条铂金项链(2007年6月份以2479.56元购买),一个项链玉坠(2007年7月份以1000余元购买),三条装饰手链和脚链(2008年6月份以每条300元的价格购买,共900元),现金1400元,赃款赃物现未追回。
2009年2月2日,李建超、马云飞预谋后,尾随被害人陈女士到郑州市二七区其住处,在陈女士刚打开房门后,用刀架在陈女士的脖子上进入其房内,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捆住陈女士的手脚,抢走其包内1100余元现金,其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一条(小金佛挂坠于2008年10月份以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金项链重约30克左右,总共价值8000余元),两张农业银行卡(在逼迫陈晓芳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共取走现金1400元),一只价值260元的女士手表,赃款赃物现未追回。同年3月1日,李建超、牛亚飞、耿晓预谋后,以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王先生住处,抢走王先生一部三星手机(2008年11月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MP5一个(2008年11月份产以300的价格购买)及现金35余元,抢走程女士OPPO牌手机一部(2009年2月13日以1680元的价格购买)、黄金手链一条(重约13克,价格2800余元)、价格240元的银项链一条及现金60余元。赃款赃物现未追回。
同年3月5日,李建超、耿晓趁伙同宋遥遥(另案处理)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新华书店附近,李建超携带刀具望风,耿晓趁被害人王新月不备之机,从前侧抢走其脖子上戴的一条黄金项链(弥勒佛像吊坠重约6克,项链重约5克,共计价值3000余元)。同年4月4日,李建超、牛亚飞、耿晓、宋遥遥预谋后,以同样方法李女士脖子上戴的重6.906克的足金项链一条。后李建超、耿晓将该项链卖给郑为平,郑为平明知是赃物仍以800元收购。赃物经估价价值1643元,现未追回。同年4月10日,李建超、牛亚飞、耿晓预谋后,以同样的方法抢走唐女士脖子上重13.97克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后李建超将项链卖给候继超,候继超明知是赃物仍以7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经估价价值3464元,现未追回。
同年4月15日,李建超、牛亚飞、耿晓预谋后,尾随被害人李女士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某院一单元处,李建超、耿晓在楼洞处望风,牛亚飞跟随李女士上至四楼与五楼的拐角处时,从李女士背后捂住其嘴,欲抢走其脖子上戴的项链,因遭李女士反抗,牛亚飞用右手朝其嘴上、右面部打了几拳,抢走其脖子上戴的重7.654克的足金黄金项链一条。赃物经估价价值1821元,现未追回。
同年4月19日,李建超、牛亚飞预谋后,尾随被害人刘女士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电磁线厂家属院某号楼,李建超在楼洞处望风,牛亚飞跟随刘女士上至三楼时,从后面用手臂勒住刘女士的脖子,欲抢走其脖子上戴的项链,因遭刘芳反抗,将刘女士拖倒在地并推打,抢走刘芳千足金一条(2009年4月16日以3870元的价格购买)。后李建超将项链卖给被告人候继超,候继超明知是赃物仍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现未追回。
同年5月1日,被告人李建超、马云飞、李延华预谋后,尾随被害人赵女士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花园村小区院内,李建超、李延华分别在两处望风,马云飞趁赵女士不备之机,从后面抢走其脖子上戴的重18.538克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赃物经估价价值4597元,现未追回。
同年5月4日,被告人李建超、马云飞预谋后,尾随被害人石女士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学街菜市场附近,李建超望风,马云飞趁石女士不备之机,从背后抢走石雯燕脖子上戴的重39.27克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后二人将项链卖给被告人候继超,候继超明知是赃物仍以205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经估价价值9738元,现未追回。另查明,被告人候继超、郑为平于2009年9月24日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 072元、1643元。
暴徒作案凶狠 法院判处重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建超、马云飞、牛亚飞、耿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中,李建超、牛亚飞、耿晓入户抢劫、多次抢劫,且抢劫价值数额巨大,携带凶器抢夺;马云飞入户抢劫,且抢劫价值数额巨大。李建超、马云飞、牛亚飞、耿晓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建超、马云飞、李延华抢夺公民财物,其中李建超、马云飞抢夺价值数额巨大,李延华抢夺价值数额较大,李建超、马云飞、李延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候继超、郑为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