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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 本是恩人却沦为罪人

  发布时间:2009-10-29 15:30:25


    刚应聘上一份工作,前途光明,他却将罪恶的手伸向了9岁的孩子。当看到孩子在广场上找丢失的溜冰鞋,主动帮忙寻找,后看到孩子口渴又帮他买水和吃的东西。在看到超市有胶布时遂起了绑架的念头,他绑架孩子不到5分钟又放了孩子,还主动打电话问孩子的父亲“孩子回家没”,两天后他主动投案。10月28日,管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绑架案。法庭上,孩子的父母递交了一份谅解书,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理。      

这次绑架仅持续了5分钟

    8月15日下午,20岁出头的张东华来郑找工作,看到航海东路一广场上小浩(化名)在急于找溜冰鞋,他也帮小浩找起来。最终,他们也没有找到溜冰鞋。

这时小浩说口渴了,张东华就去附近超市给小浩买水和一些吃的东西,看到超市里的胶布,张东华临时起意想绑架他向其家人要钱。随后,张东华将小浩骗到了岔河村,并用胶布把小浩的嘴巴和手脚缠住。

    法庭上,张东华说:“我看到他不舒服,绑了他不到5分钟就把胶布松开了。”后来,张东华说,他一直陪小浩聊天,也得到了小浩家人的电话。

张东华对小浩的父亲说:“我帮你们看一下午孩子了,你们总得给我点钱吧。”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商定赎金为4000元。

    晚11时,张东华将小浩带到了航海路体育场的窨井内,便去约定好的地方取钱。因恐惧和悔恨,他并没有拿钱。看到小浩从窨井里跳了出来,他没有阻拦,还打电话问小浩到家没有。

    受害人家属为绑架者“求情”

    法庭上,张东华不止一次表达了对小浩、小浩父母以及自己家人的歉意。小浩的父母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说,张东华先向被害人家属索取钱财,随后又终止了索取财物的行为,且事后又向孩子的父亲打电话确认孩子是否回到其身边,“足以证明张东华已中止了绑架行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绑架犯罪是行为犯罪,张东华先后将被害人置于偏僻草丛中、花池窨井内,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还多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父母交纳钱财,完全符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一法定特征,已经构成绑架罪。“无论他是否拿到钱,都已经构成犯罪。”

    律师:绑架者可能获10年以下刑期

    张东华的律师说,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本案来看,他符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应该判处张东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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