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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不合“脚”,岂能走远?——小记路边偷换车轮案

发布时间:2022-02-23 09:26:16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心存侥幸,贪小便宜之心作祟,最终让祝某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车轮案件。2021年8月,被告人祝某路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英协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的某汽修服务公司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泡水严重的轿车(车主穆某),该轿车虽与自己的车属同一品牌,但车轮尺寸大上一号,在尺寸越大,同等时间跑得越快的认知下,加之贪小便宜之心作祟,其便心生侥幸,趁四周无人之机,与朋友宋某(不知情)一起将泡水车四个车轮(包含轮胎和轮毂)盗走,安装在自己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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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防止犯罪事实败露,便将自己车上的四个车轮安装在泡水车上,期间祝某还故意在泡水车调换过的车轮上泼洒泥水,造成水泡过的假象,以掩人耳目。不久后,汽修店工作人员准备修车时发现车轮存在异常,调取监控后发现祝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随后,警方将祝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1、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祝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窃取他人车轮四个(包含轮胎和轮毂),价值数额较大(经鉴定,被盗车轮价值46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种诱惑,切忌心存侥幸,要明辨是非、坚守本心、恪守原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绝对不取,法律底线坚决不碰。侥幸心理要不得,否则,无论车轮尺寸多大、跑得多快,终究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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