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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讨要工资 法院搜查公司秒付

发布时间:2022-03-02 10:24:21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辞职并引发劳动报酬争议。眼看法院动真格要搜查,该公司当场支付应履行的款项。近日,管城法院执结此案。

【案情

未签合同、未交社保

员工辞职诉老东家

在陈某与河南某物流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陈某于2021年4月15日入职河南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200元,转正后为4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21年7月21日、7月30日各请假一天,7月份实际出勤20天。2021年8月2日陈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离职,河南某物流公司未发放陈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工资。陈某因劳动报酬等争议到郑州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认为,河南某物流公司未发放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工资,应予以支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河南某物流公司应支付陈某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2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河南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河南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工资3310.42元、二倍工资差额8275,98元、经济补偿金16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186.4元。

【执行

看法院动真格要搜查

公司当场支付款项

仲裁裁决生效后,河南某物流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陈某向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管城法院执行一队大队长王磊带领团队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河南某物流公司调查了解,并见到了公司法人段某,执行干警责令该公司三日内到法院进行申报财产或到庭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三日后,河南某物流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到庭履行支付义务。于是执行干警再次前往河南某物流公司,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依法搜查。

执行干警在河南某物流公司,见到了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并向其出示搜查令,告知其该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支付义务,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对其公司进行搜查,并会暂扣公司电脑、财务账本等物品,由相关专业人士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核查。若发现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或隐匿财产,将面临严重的执行后果。

见法院动真格要搜查公司,总经理陈某立即慌了,当场决定要履行支付义务,并联系相关人员将执行款13186.4元转账到已离职的陈某银行卡账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法官提醒: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人以信为本,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管城法院在执行中不断创新探索、依法运用搜查令、预处罚等各种执行手段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管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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