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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遗产怎么分?法院、公证齐心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2-06-30 15:18:59


    老太太去世后遗留的房产该怎么分?近日,经管城法院与商都公证处的齐心努力,解决了董老先生一家人的难题。

    案情回顾

    原来,董老先生和赵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俩育有一子董某、一女董某丽,董某与焦某育有一子小董。赵某于2012年去世,董某于2018年去世。董老先生和老伴赵某共同购买房产一套,该房屋系房改房,后拆迁安置到郑州市管城区某房产,房产在董老先生名下。各方因老人拆迁安置的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董某丽遂起诉至管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董老先生、焦某以及小董协助办理将董老先生名下的房屋登记备案至自己个人名下。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董老先生愿意放弃房产应继承的份额,但焦某以及小董却提出条件,其称可以放弃继承老人的遗产给董某丽,但董老先生也必须放弃继承董某的房产给焦某。然而,在董某丽起诉的案件中,并未对董某名下的房产提起诉讼,故法院无法裁决董某的遗产。

    法官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的问题,邀请进驻法院的商都公证处参与调解,并委托公证处办理董某遗留房产的公证事宜。这样一来,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董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董某丽一人所有,董老先生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应继份额,且自愿将对该房产所享有的50%的产权份额赠与董某丽;焦某、小董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应继承的份额。同时,就董某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在商都公证处的公证之下,董老先生、小董自愿放弃继承,董某名下的房产由焦某一人继承。至此,一家人的纠纷就此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系董老先生和被继承人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及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上述房产一半为其配偶董老先生所有,剩余的一半房产为赵某遗产。其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继承,又因董某晚于赵某去世,其应继份额由儿媳焦某及孙子小董继承。

    在此基础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对争议房产进行了妥善处理,对儿子董某遗产虽未提起诉讼,但通过邀请公证处进入进行公证,通过非诉途径解决了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管城法院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公证机关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优势,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免去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也可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

    今后,管城法院将继续深度探索公证机关参与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新路径,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功能,促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还原公证机关在解决纠纷方面的角色定位,切实助力法院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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