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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百万”纠纷争议大 法官调解得解决

发布时间:2022-07-29 20:46:41


    近日,管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出一份力量。

    2017年10月,河南某客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层压板涂覆滚压线采购合同》以及《层压板涂覆滚压线技术协议》,采购一台层压板涂覆滚压线设备,采购单价180万。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预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总价45%;最终验收合格后,合格支付合同总价1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运输满12个月一周内,如设备无质量和售后问题,需方应结清10%的余款。

    合同签订后,设备于2018年1月发货到原告处安装调试,但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用该设备生产出的板材存在鼓包问题,未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后双方在两年时间内先后沟通并整改机器,但设备仍然无法正常投入使用。2021年河南某客车公司对生产线进行验收,结果为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河南某客车有限公司认为无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线未通过最终要求,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起诉至管城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135万并承担9万元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95143.12元。

    该案件分至张健华法官团队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开庭。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及争议焦点后认为,调解可以彻底解决纠纷,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而且调解还可减轻双方诉累,快速解决纠纷对企业发展也有利。

    于是,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开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兼顾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角度,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121.5万元,原告同意被告将设备免费暂放在原告处半年,帮助被告在本地寻找买家(注:对设备技术要求不高的企业还可正常使用该设备),以减少被告的损失及节约拉回无锡的运费。

    管城法院审理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时,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担当作为,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兼顾企业效益、平衡双方利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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