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
1、在起诉状中虚构事实的;
2、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
3、故意隐瞒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骗取法院立案的;
4、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5、伪造管辖联接点,获取有利管辖条件的;
6、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
7、故意隐瞒被告真实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的;
8、伪造、变造身份,冒名参加诉讼或者用虚假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9、提交虚假证据或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的;
10、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恶意拖延诉讼的;
11、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12、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13、在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14、对自己签名的书证拒不承认,经鉴定为其签名的;
15、在庭审过程中,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的;
16、对已经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拖延诉讼的;
17、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作伪证的;
18、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故意作出相互矛盾的虚假证言的;
19、滥用或超越代理权,误导当事人或指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滥用诉权的;
20、伪造单位公章、授权委托手续,冒充单位、个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21、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估报告、虚假鉴定意见书、虚假审计报告的;
22、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的;
23、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情形,虚假执行立案的。